教高函[2006]3号
辽宁、黑龙江、江苏、江西、广西、陕西省(自治区)教育厅,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你们关于2005年度高等学校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3所高校增设2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1)。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并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学校应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考试管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考风考纪。
三、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下达的年度本科计划总规模内。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同意西南财经大学等10所高校申请的30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2)。
附件:1.2005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2.2005年度教育部不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1:
2005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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