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十二部委通知
政策法规
健康标准
调研报告
热点新闻
中国校园健康行动 > 政策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www.jyb.cn 2006年03月21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教财厅[2000]11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改革,促进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教财厅[1999]1号)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从各省级电视大学收取学费中提取的部分学费,必须全部用于教学、科研以及现代化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资源的改善。

此外,1999年由教育部批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普通高校联合开办本科或专科教育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鉴于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学籍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接管理,教学过程必须提供课程资源及实现教师和学生交互式的学习手段,成本高,投入大,仅仅依靠原有的财政专项经费,远远满足不了项目实施的需要。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批准同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有关合作高校从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收取的费用中提取部分资金,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目前,暂定项目及标准为:一次性收取注册建档费100元/生,课程费专科生5元/学分,本科生10-15元/学分,考试费10元/门。所提取的费用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校按比例分成,全部用于开展教学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广播电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注重加强内部财务的核算和管理,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分享到:
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7905
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城市联盟

上海市

重庆市

浙江省

山东省

黑龙江省

江西省

甘肃省

福建省

海南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Copyright © 2011 chinaschool.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37513号-4

执行单位:中玉之天(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捷图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