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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科司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一轮全员培训暨举办“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师培训班的通知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一轮全员培训暨举办“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师培训班的通知 www.jyb.cn 2008年01月14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做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一轮全员培训暨举办“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师培训班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办公室《关于修订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的函》的要求,中宣部和教育部于2007年11月启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本教材的修订工作。四本新教材将于2008年年初正式出版并陆续投入使用。

为帮助广大教师更好地把握四本教材2008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进一步做好党的十七大精神“三进”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对四门课程的教师开展新一轮的全员培训,首先在2008年春季开学前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以下简称“概论”)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课教师进行新一轮开课前的全员培训,并于1月中下旬在北京举办全国“概论”课教师培训班。鉴于目前正在举办“纲要”课骨干教师研修班,该课教师的部级示范培训班暂不举办。其它两门课程教师的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各地教育部门要在2008年春季开学前做好“概论”和“纲要”课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培训用教材及有关音像资料由教育部负责提供。请各省(区、市)教育部门于3月5日前将本地开展全员培训的情况报教育部社科司。

现将“概论”课教师培训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的主要内容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关于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传达学习党中央关于《概论》教材修订的指导思想、目标和要求,介绍《概论》教材(2008年修订版)的有关内容,帮助教师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教材,进一步提高“概论”课第二轮教学的质量。

二、参加培训班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部门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高校从事“概论”课教学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线骨干教师(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教育部各直属高校从事“概论”课教学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线骨干教师1名。

三、培训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08年1月20-22日。1月19日报到,22日晚上离会。

培训地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专家公寓。

四、班务有关事项

与会人员住宿费、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销。

请各地教育部门及各直属高校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需要接站的同志请务必提前一天将所乘的车次、航班及到达北京的时间、地点及联络方式提前告知接站联系人。会务组将于报到当日(1月19日)在北京西客站(地面西停车场入口)、机场巴士公主坟站(公主坟立交桥西北角新兴宾馆停车场北侧)安排人员持牌接站;乘飞机来京的同志请乘机场巴士至公主坟接待站;乘火车至北京站的同志可转乘地铁至公主坟接待站。联系人:邱冰娥;联系电话:010-69293838 ;传真:010-69226841。

自行乘车前往路线是,北京站乘957路快车(出站直走到马路右300米);北京西客站乘410路公交车;西直门660路公交车;颐和园乘968路公交车;公主坟乘631或968路公交车。以上均到清源西里下车北行200米,沿清源北路向西行300米即可到达。

联系人:宋义栋、王杨 联系电话:010-66097529

传 真:010-66097541。

附件:“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师培训班名额分配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二ОО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教师培训班名额分配

北京市 8 天津市 6 河北省 6

山西省 6 内蒙古 6 辽宁省 7

吉林省 7 黑龙江省 7 上海市 8

江苏省 8 浙江省 7 安徽省 6

福建省 6 江西省 6 山东省 8

河南省 7 湖北省 8 湖南省 6

广东省 7 广西 5 海南省 3

重庆市 6 四川省 7 贵州省 5

云南省 6 西藏 3 陕西省 8

甘肃省 5 青海省 4 宁夏 4

新疆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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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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