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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教监局[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纪检组、监察室,部属各高等学校纪委、监察处:

今年4月,教育部制定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了全面掌握各地各高校查办案件情况,加大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的督察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决定建立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违纪违规案件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努力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实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制度的案件范围是: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三、各地、各高等学校要重视并努力做好查办案件情况的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招生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案件,如被主流媒体曝光批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情节严重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即时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并及时报告核查进展情况;查处工作结束后,立即将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

2、对中央或教育部领导批示的、交由地方或高等学校查办的招生考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查办,从接到督办件之日起,原则上在10日内办结上报;确需延长时限的,要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并商定完成时限,确保在一个月内将领导批件办结上报。

3、由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查实处理的一般性案件,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整理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在高校招生期间,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招生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本单位主管招生监察工作负责同志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联系电话:(010)66097173;E-mail :dongxi@moe.edu.cn。

五、为了全面了解招生考试案件查处情况,请各地、各高等学校将2003年以来查处的案件数量、各案件的简要情况及处理结果整理汇总,于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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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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