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2009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计划表》的通知
教外厅[2008]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我部《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教外来[2007]39号)第三十条,现公布《2008/2009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计划表》,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被列入《2008/2009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和招生计划表》的学校必须设立针对不同国别的招生标准,高质量招生。同时,鉴于自今年起实施来华留学生新生电子注册等工作,各校实际招生数不得超过计划数,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注册,将来难以获得学历证书。
2、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可招收使用汉语授课的医学专业留学生,但培养标准必须与我国学生相同。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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