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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来华留学申请办法

f. 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研修者,须具有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力或副教授以上职称

四、中国大学对自费来华学习留学生的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付费。

外国教育机构、民间友好团体派遣来华自费学习者或个人申请自费来华学习者均须填写和提交此表,申请表可从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领取,也可从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www.csc.edu.cn/下载。

2、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3、 经过公证的高中会考成绩单(申请攻读本科者)或学习成绩单(其他类别学生)复印件;

4、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5、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职称人士的推荐信(附中文或英文译文),在中国境内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出具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6、 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盒式录音带1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的彩色照片6张(其中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自费来华学习者的申请材料应于5月31日以前寄达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录取事宜

1、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自费来华学习者,均安排进入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88所高等学校学习。国家留学基金委于7月31日前将《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送外国有关教育机构、民间团体转送学生本人。

2、 个人申请自费来华学习者,均由中国高等学校于7月31日前,将《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送学生本人。

七、国家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来华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邮编:100031

电话:0086-10-66413253, 66413132 传真:0086-10-66413255

E-mail: Laihua@cs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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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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