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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现将我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社会对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1号,邮编230001。联系人:杨传海,电话:0551-2829059,传真:0551-2827182,电子邮件:chuanhai2008@126.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教育厅   2009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办学,乱补课、乱排课、乱办班、乱招生、乱使用教辅资料、乱收费等“六乱”问题突出,严重干扰了教育教学秩序,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到教育行风建设,极大地损害了教育形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规定如下:  一、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组织升学考试,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择校人数控制在5%以下。  2、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的65%分配到各初中学校,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3、普通高中跨市招生须经省教育厅批准,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4、严禁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单纯用升学率评价教育工作,不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学校、校长、教师。  二、规范中小学办班行为。  5、加强管理和引导,不举办“校中校”,校内不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不占用学校资源举办高考补习班、复读班,省级示范高中逐步取消校内高中毕业生复读班。 6、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举办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等。均衡配备任科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7、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如实报送学生有关信息,按规定要求转学、休学、留级等。  三、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  8、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相关课程,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周课时。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9、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寒假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因完成教学计划的需要,或因学校设置高考、自考、中考等考点耽误的课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出假期的三分之一,不得在特别炎热和寒冷的天气进行;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10、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各市教育局根据本区域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学校的作息时间,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  11、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考试题目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禁止按考试成绩奖罚教师,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12、各类竞赛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读书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13、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它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  14、加强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修的管理。中小学不得统一规定非住校学生到校晚自修,遇到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学校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学生不要到学校参加晚自修,以确保学生往返途中的安全和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15、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  16、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接受其他组织、高校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  四、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17、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18、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及时退还给学生。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  五、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  19、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乱订教辅材料、违法乱纪等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20、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或有偿补课。  六、规范中小学教材管理。  21、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22、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作业选用,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学校为主进行。学校成立由学科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作业选用指导小组,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和公布的目录中,投票确定推荐版本。在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幼儿园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手工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上述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采取实际行动,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教育,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按照有关要求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具体处分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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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  2011-04-19  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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