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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助〔2008〕4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各高校,省直有关厅局:

  为确保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办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精神,为确保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部门所属学校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重点考核各市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情况及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坚持“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 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统一考核相结合,各市对照指标先进行自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组织统一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对照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测评打分,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每市抽查1-2个县(区)和1所市属高校;市、县(区)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各1-2所,民办中职学校1-2所。抽查县(区)和学校由检查组随机抽选。

  第七条 考核指标主要分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资助资金保障及管理情况、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三个方面,具体指标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确定,逐项设置基准分。

  (一) 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15分)

  制定出台本地区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并将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本地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等。

  (二) 资助配套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50分)

  地方财政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资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细化管理,学生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等。

  (三) 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35分)

  采取措施加强对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资助对象界定准确,资助统计报表准确及时;所属高校资助工作情况在线填报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填报情况;认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公布及受理学生资助咨询举报投诉等。

  第八条 考核结果将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学生资助网进行通报,公布各市考核成绩得分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省民生工程考核中单项考核成绩,并作为其他有关教育考核、评先、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商省财政部门后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省民生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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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  2011-04-19  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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