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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建设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促进毕业生就业为目标,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二、计划实施范围和服务期限  1、“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我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兼顾其他县(市)。其中,国家计划主要安排在3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我省地方计划主要安排在13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6个深山区县,以及经济条件相对比较落后,教师总体缺编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  2、特设岗位教师每届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原则上全部安排在设岗县(市)的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可根据当地农村的需求,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三、工资实施标准和资金安排  1、“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  2、“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其中,国家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计划由省财政安排。国家计划和我省地方计划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与设岗县(市)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该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市)财政负担。  3、设岗县(市)财政负责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4、省辖市和设岗县(市)财政负责落实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的笔试具体考务、判卷、面试组织、岗前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这项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原则  1、事权不变,创新机制。“特岗计划”是中央对扶贫开发重点县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纳入“计划”的县(市)原则上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各设岗县(市)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中央有关部门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特岗计划”的具体政策和落实办法,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设岗县共同组织实施。设岗县(市)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设岗县(市)对特设岗位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一般1所学校安排3-5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小学。  五、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六、招聘程序和办法  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河南省2009年特设岗位教师岗位设置计划、招聘办法、招聘简章另行印发):   1、公布需求。根据我省的特设岗位计划总数,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包括拟招聘的县(市)及所需教师的学段、学科、数量、条件等内容。  2、自愿报名。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3、考试考核。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笔试的命题、试卷印制工作。具体考务和判卷工作在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统一组织。根据考生的志愿,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设岗县(市)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1:1.2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资格复审、面试和体检等项工作以设岗县或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并进行公示。  4、确定人选。公示后,各设岗县或省辖市初步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经省辖市汇总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由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岗前培训。拟招聘教师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岗前培训采用网上远程培训的方式进行,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省辖市、设岗县共同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6、教师资格认定。岗前培训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又未认定教师资格的拟聘人员,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7、签订合同。应聘人员与设岗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8、上岗任教。应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设岗学校,由设岗学校安排一线教学工作。  七、政策措施  1、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生源地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2、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4、各地区在实施“特岗计划”时,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加大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工作力度,确保愿意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届满后全部落实工作岗位。今后各城市、县镇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八、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后的管理  1、特设岗位教师在服务期内,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解除协议。各设岗学校每年度要对本校特设岗位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各设岗县(市)和学校,要为特设岗位教师在服务期内提供必要的周转房,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计算工龄。  2、特设岗位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鼓励其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经设岗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编制、核定工资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并分别报省、市机构编制、人事、教育行政等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对重新择业的,各设岗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户口和档案管理。特设岗位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特设岗位教师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服务期满后,对重新择业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其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办理。  九、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我省“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分管教育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统一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办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和设岗县职责分工是:  1、省教育厅:牵头起草我省“特岗计划”的实施方案、招聘办法、招聘简章等;负责收集各地对特设岗位教师的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市)岗位设置计划方案;负责特设岗位教师公开招聘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地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的考务、岗前培训、教师资格认定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跟踪了解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规定,协同教育厅共同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计划下达和公开招聘工作。  4、省编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人员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规范管理。  5、各省辖市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组织本辖区各设岗县(市)特设岗位教师岗位设置及申报、招聘和管理工作。各设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特设岗位教师的岗位设置与申报、招聘相关工作、日常管理与考核、统筹发放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户口和档案关系管理等有关工作。   十、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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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1-04-19  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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