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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10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10〕116号)有关精神,现将2010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高等教育“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切实推进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形势,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的要求,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等组织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生源状况合理确定录取分数线和实际录取人数,努力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生源质量。

三、坚持成人高等教育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办学方向和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普通高校不得举办成人脱产班。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所属普通高校安排成人脱产班招生计划,也不得将函授、夜大等业余学习形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成人脱产班学生。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

四、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与学校举办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等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统筹各项办学条件,特别是专任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对办学条件紧张的高校,要通过加大投入、调整办学规模等方式,确保教育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我部将继续加强对成人高校办学条件的监督、检查,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成人高校名单。除经我部批准并公布的具有2010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安排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六、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办学点的监管,特别要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给予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我部将对违规招生和办学的单位建立不良档案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招生或限制招生处理。

七、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在招生计划下达和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跨越隶属关系划转和调剂招生计划。

请各地、各部门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电子信箱: jhc@moe.edu.cn 传真:010-66096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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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2-05-12  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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