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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 

(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1日 

  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 

  第四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第五条本自治区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众传媒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相衔接、沟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职业教育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第九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职业培训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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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2-05-12  1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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