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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我省顺利就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指导意见,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顺利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办理派遣等有关就业手续;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和接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和豫政办发〔2007〕90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师范免费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省里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以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两种方式就业。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任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充分调研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好下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并于当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送达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省教育厅根据各地需求情况,每年年初负责组织一次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工作供需见面会,让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生进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搭建一个就业平台。各地也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会,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工作岗位搭建平台。

免费师范毕业生个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双向选择到我省中小学校任教。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本辖区中小学任教,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并提供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教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能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在读教育硕士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六、免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期间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在协议服务期间跨省辖市流动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建立诚信档案,对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并按规定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向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同时要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省教育厅通知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七、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财政厅要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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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  2012-05-12  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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