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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范例

江苏省淮安市关工委《工作简讯》第11、12期先后刊登了两篇文章,一篇是市检察院陈红同志写的办案体会《给机会,使他走进大学殿堂》,一篇是贵州瓮安事件后续情况的报道《一个瓮安少年的成长故事》。这两篇文章不仅事件真实,情节感人,而且融法、情、理于一体,从“不起诉”、“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两个不同的环节说明了同一个道理: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尽可能做到能宽则宽,就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两篇文章称得上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策的典型范例。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这两个案例,对于帮助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深理解为什么要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怎样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进而提高我们执行这一政策的自觉和自信,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中,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我觉得可以从“三个特点,一个实践”去理解和认识。

第一、充分认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出现了新的变化,即侵权性的案件有大幅上升的趋势,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比例一般都在35-40%,基本上与侵财型犯罪比例接近,甚至超过。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市青少年侵权性案件达38.4%,比侵财性案件36%高出2个多百分点。侵权性案件的特点往往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团伙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青少年年轻气盛,一事不合,便拳脚相加,甚至呼朋唤友打群仗,“一念之差,一时冲动,一触即发”,以至酿成伤人的后果,与成年人之间“积怨很深”,作案“蓄谋已久”,有本质的区别。面对这一面广量大的案件,必须像陈红同志那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行人性化办案,善于做好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在取得双方理解、谅解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按“轻罪从无”进行处理。

第二,充分认识青少年成长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从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统计分析中看到,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有两个高峰期,一个是初中毕业前后的16-18岁,另一个是高中毕业前后的20—21岁。这两个年龄段,既与青少年的青春骚动期有关,也与毕业前后的心理状态有关。前者容易产生固执、偏执、桀骜不驯,后者容易产生郁闷、苦闷、有气没地方发泄,一旦遇有斗气的机会,便乘机“发作”,大打出手。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他们“违法”的一面,又要看到他们“幼稚”的一面,尽可能给他们从宽的机会,实现“浪子回头”。

第三,充分认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成年人的,尽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对于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量刑,主要还是比照成年人的标准。尽管多数情况下已经注意适当从宽,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有时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还不够到位,有的人还有“宁严勿宽”的思想障碍,需要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探索并加以改进和完备。

第四,通过查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实践,可以看出,“宽严相济”,能宽则宽,对本人、对他人、对社会都能够收到正面的积极的效果。就以陈红和瓮安所办的两起案件为例,谁能想到,一个可能被送进监狱的青年,由于“宽”,获得了参加高考的机会,成为一名大学生;谁能想到,一个可能被认为反政府的危险分子,由于“宽”,获得了重写人生的机会,成为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的县人大代表。这真是一天一地啊。它说明,宽并不是放纵,宽更不是包庇,宽是给机会、给温暖,宽是寄希望、寄信任。青少年的可塑性是很大的,在他们人生转折的关头,“法外施恩”,多给他们一缕阳光,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一定会“浴火重生’’,走向光明的前程,而社会也就会增加一份积极的力量。

那么怎样才能掌握和运用好“宽严相济”的政策呢?我们从这两篇文章中也可以找到一些答案。我体会有三点:

一是要带着感情办案。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依靠。省委书记罗志军同志说,一个家庭如果孩子出了问题,他再有钱也是不幸福的。市委书记刘永忠同志说,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几代人的幸福,一个孩子的犯罪,是几代人的痛苦。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执法机关,办案的具体同志,对待每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都要“慎之又慎”,既要“就事论法”,也要“就是论理”、“就事论情”,从关心下一代这个群体、这个大局,去考虑问题,用足用好“宽严相济”的政策。这是“人性化”办案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切实做好工作。被告和原告是矛盾的对立的两方,尤其是受害的一方,火气、怨气一定很大。要想使被告得到从宽,首先要取得原告的谅解、理解和宽容,这就需要做过细的工作。问题的关键是要使肇事者认罪,并采取实际行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伤害的,要给予足够的赔偿。在此基础上,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理解和谅解,为从宽处理创造良好的氛围。这方面的工作既是深入细致的,也是严肃认真的。要通过办案人员公平公正的说服教育,让当事人双方都体会到办案人员争取从宽处理的良苦用心,从而得到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受害一方的理解,这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重要的前提条件。

第三,从办案的实践看,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必须体现在公检法三个部门的每个环节和“关口”,也就是说,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公检法三个家都有责任。正如市政法委领导和公检法三长多次会议上说过的那样,公安局要做到“能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尽可能不进入诉讼程序”,检察院要做到“能不批捕、起诉的尽可能不批捕、起诉”,法院要做到“能不判刑的尽可能不判刑”,只有三道关口都注意能宽则宽,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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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淮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简讯  2014-06-08  723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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