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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定于近期开展2013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2013年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督促辖区内各类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排查风险隐患,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二、各地要以中小学校食堂,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为重点,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请各地将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监司。

联 系 人:邓喜先

联系电话:010-88330738、010-88330744(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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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8  77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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