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
本标准的4.2、4.3、4.4、4.5、4.6、5.1、5.2、5.3、5.9、5.10、5.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793—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7793—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1、3.3;GB7793—1987的3.1、3.3)。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2、3.4、3.6、3.7、3.8、3.9、3.10)。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GB7793—1987的3.2、3.4、3.6)。
———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标准(本标准的4.1、4.2、4.3、4.5;GB7793—1987的1.1、1.2、1.4)。
———修订了教室课桌面、黑板的照明标准(本标准的5.2、5.3;GB7793—1987的2.2、2.3)。
———增加了对光源的规定(本标准的5.4、5.5、5.6、5.7)。
———增加了对教室统一眩光值、照明功率密度、维护系数的规定(本标准的5.8、5.9、5.10)。
———删除了对照度补偿系数的规定(GB7793—1987的2.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军、张绍纲、高权、张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793—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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