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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www.jyb.cn 2006年03月05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教基厅[2002]4号

第三届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暨工作会于2001年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现将经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教学仪器标准化工作对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及规范教学仪器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重视,大力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二、教学仪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则

三、2002年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项目(略)

四、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十五”规划(略)

五、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略)

六、第三届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暨工作会会议纪要(略)

附件一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促进教学仪器设备技术进步, 提高教学仪器设备标准质量和行业的标准化水平,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仪标委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组织和领导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 负责全国教学仪器设备的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 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教育部提出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的标准化体系表, 并在体系表的基础上, 按照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提出制定、修订教学仪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五条 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 审查教学仪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 对标准报批稿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第六条 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以及担负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本行业的技术咨询工作和推荐本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七条 承担教学仪器设备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或认可工作,评选优秀教仪产品标准。

第八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教育部委托办理的与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化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教仪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教仪标委会委员为三十三人,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三人, 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十一条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管理印章,处理教仪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教学仪器设备标准化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 根据目前条件, 按照学科划分, 教仪标委会下设六个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会):

(一)力学、热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二)电学、磁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三)光学、原子物理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四)生物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五)化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六)小幼教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一人, 秘书长一人,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分委会吸收部分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

第十三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完成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十四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一般可以连任三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教仪标委会各分委会根据要求, 拟定本分委会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汇总, 提出年度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的建议,经标委会或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教仪标委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组织实施并指导和督促各分委会(或负责制订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人提出标准建议, 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由标准起草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给分委会秘书处, 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审阅同意后, 由其秘书处向全国有关单位和有关委员发送,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一般为两个月,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者, 均按同意征求意见稿处理。

第十九条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由其分委会秘书处汇总, 反馈给标准起草人, 由该起草人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其分委会秘书处, 再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 提交分委会审定, 审定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复核后,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通过审查的提交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 及对教学有重大影响的产品标准,还须通过教仪标委会的最后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审定, 一般应取得协商一致的意见通过。若需表决, 应有四分之三多数委员赞成, 才能通过审定。

第二十三条 教仪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总结本年度标准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建议, 审定有关标准等。

第五章 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委员, 应具有教学仪器专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热心标准化工作, 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依本章程在审定标准和评选优秀标准时, 享有表决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数据产生怀疑时, 有权调阅全部试验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认真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及时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对不履行职责, 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 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应另行推荐委员人选。

第二十七条 单位委员应是各地教学仪器骨干生产单位或研究单位,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和质量活动,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相应分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单位委员出席分委会召开的技术标准审定会和分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与委员同等的表决权和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主要产品为教学仪器的生产单位,可担任通讯成员。获准成为通讯成员的单位,由教仪标委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委会召开的标准审定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权获得该分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获得发布标准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每年应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制、修订教学仪器标准所需订标补助费和活动经费,按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教学仪器行业标准的订标补助费和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

1.教学仪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教育部的拨款;

2.全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定期资助;

3.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承担部分标准化费用;

4.企业和标准起草单位的资助;

5.标委会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缴纳的会费;

6.标委会和分委会举办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的收费结余。

第三十三条 定标补助费主要用于资料费、试验费、编审费及稿费等。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审定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号为CSBTS/TC125。各分委会代号分别为:

(一)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力学、 热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1。

(二)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学、 磁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2。

(三)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光学、 原子物理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3。

(四)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生物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4。

(五)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5。

(六)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小幼教仪器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25/SC6。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教学仪器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则

为了提高制、修订教学仪器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质量,维护用户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规范生产和装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依照《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

1.1 选择标准制、修订项目应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明显的标准,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

涉及学校和师生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

处于学校配备高峰或将要形成配备高峰的产品标准;

教学提出新的要求而现有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的,以及产品在功能、性能、

材质、器件、工艺等方面有明显改进,亟需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的;

科技含量高、价值高的新产品标准;

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

1.2 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考虑需要和可能,应是已具备制、修订条件和近期可能完成的项目。

1.3 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仪标委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小组承担,也可以由从事教学仪器科研、生产、管理、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参照教仪标委会制订的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并承担。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起草小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标准化对象在教学中的使用要求;

标准化对象为产品的应了解该(类)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以及该(类)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收集和掌握与标准化对象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尽可能收集发达国家或企业的有关标准和资料;

取得具备检测和实验能力机构的支持;

取得意向性的经费支持;

熟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标准编写的规定,具有一定文字表达能力。

承担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起草人应参照规划和实际需要填写《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1),向分管该项目的分委会(分委会业务范围不涵盖的向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汇总,编制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初稿,经教仪标委会审查通过后报教育部批准发布实施。对于重要的、亟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可直接向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经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立即实施。

2. 标准的起草和修改

2.1 标准建议稿的编写

2.1.1 标准起草人在接到标准制、修订任务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a)查阅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

b)标准化对象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c)系统收集有关的样机和技术数据;

d)标准化对象的最新技术成果情报;

e)标准化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用途及使用状况;

f)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

g)标准化对象型号、规格系列现状及提出优化方案;

h)在充分实验验证的基础上,确定标准的技术参数;

i)试验、检验、抽样方法及规则选择和验证;

j)采用国际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k)标准总体的论证及经济分析。

2.1.2 标准建议稿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充足资料、进行必要的实验验证、取得足够论据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内容及表述要充分体现目的性原则、最大自由度原则和可验证性原则,标准的编写要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1.3 起草人在完成标准建议稿的同时,还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采用或参考国外标准情况、引用国内标准情况、协作单位和主要制定过程;

确定标准名称及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抽样方法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划分型号、规格及其系列的论据;

若是修订标准,应有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及主要区别;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与国内外标准化对象主要参数的对比;

与现行的法令、法规和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关系;

废除有关标准的建议或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

2.2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及征求意见

2.2.1 标准建议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起草人应将前述文件报送有关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由分委会正、副主任对标准结构、内容、体例、文字等进行初审和把关,必要时可召开小范围会议进行研究讨论。起草人应根据分委会正、副主任(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的意见对标准建议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编制说明》进行补充修改,正式报送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

2.2.2 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具备一定质量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连同《教学仪器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2)行文印发各主要生产、使用、科研、管理、检验、销售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和教仪标委会、分委会委员征求意见,其中使用单位的代表不少于四分之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原则修改建议的,除填写《教学仪器标准征求意见表》外,还应说明理由或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依据。超过2个月未回复意见者,视为同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3 标准送审稿的完成

2.3.1 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后,应及时向起草人转达,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一定范围的、有代表性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论证。

2.3.2 起草人对反馈回来的意见,应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应重新进行实验验证,取得相关论据,确定对意见的采纳或舍弃,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送审稿。

2.3.3 起草人应按照标准送审稿采纳意见的情况, 整理形成《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3), 逐条写出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被采纳的理由。

2.3.4 起草人应对《编制说明》进一步进行修改,并补充下列内容:

a)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修改的实验验证依据;

贯彻实施标准的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方法、过渡期限等)。

起草人完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后,应连同其它必要的附件(引用标准、试验资料、检验报告、等同或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相关标准等)一并报送相关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起草人可对参加标准审定的单位、人员和审定方式、地点和时间提出建议。

3. 标准的审定

3.1 审定标准的方式可以为会审,也可以为函审,审定标准的组织者主要是业务相关的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委托的一个或多个分委会,重要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涉及多个方面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以及重要的产品标准由教仪标委会组织审定。标准的审定方式由负责审定标准的分委会或教仪标委会确定。

3.2 标准审定的主要内容

a)标准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实际和科技发展方向;

b)对技术指标的规定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完整严密等;

c)与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国家标准是否一致,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与配套产品的要求是否匹配;

d)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妥当;

e)审定的标准送审稿其质量性能的水平,属国际先进水平、国际一般水平或国内平均水平中的哪一种。

3.3 标准的会审

3.3.1 采用会审的标准,负责组织审定的分委会(教仪标委会)至少在会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它有关材料发给参加标准审定会的单位和人员。

3.3.2 标准审定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3.3.3 标准审定会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采取民主讨论的方法,应充分讨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参加表决),最后提出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

3.3.4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有:

a)审定会议名称、地址及起止时间,会议主持单位及主持人;

b)应参加会议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

c)对标准(送审稿)主要技术内容作较大修改情况;

d)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e)标准(送审稿)审定结论;

f)经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是否具备报批条件;

g)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过渡办法;

h)若采用投票表决时,说明投票或表决情况;

i)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签名)名单可作为会议纪要的附件。

3.4 标准的函审

3.4.1 标准采用函审时,负责组织审定的分委会(教仪标委会)应向全体委员发出标准函审通知,并附有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它必要的资料(引用的标准、实验资料、检验报告、等同或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相关标准等),同时还应下发《教学仪器标准函审单》(见附4)。函审时限一般为2个月,超过时限无回函的按同意标准送审稿处理。

3.4.2 分委会(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对返回的函审意见要进行综合整理,与起草人共同研究对返回意见的取舍,提出《教学仪器标准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5)和《教学仪器标准函审结论》(见附6)。

3.4.3 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4. 标准的报批和发布

4.1 起草人应根据会审或函审的意见修改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进一步补充《编制说明》和《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连同必要的附件一并报送负责审定标准的分委会(教仪标委会)秘书处。

4.2 分委会(教仪标委会)秘书处收到标准报批稿后,应严格按照会审或函审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在体例、文字等方面进行把关。当秘书处确认标准已具备报批条件后,应填写《教学仪器标准报批稿审查单》(见附7),由分委会主任委员签署结论性意见,按照《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清单》(见附8)备齐下列材料:

a)报批该标准的公文1份;

b)教学仪器标准报批稿审查单》3份;

c)标准报批稿(附文本磁盘)及其《编制说明》、《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3份;

d)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参加会审或函审的单位及人员(签字)名单各3份;

e)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各2份;

f)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可为复印件)和译文各1份。

标准报批材料应图文清晰、整洁、页码齐全、装订无误、便于审查和出版。个别修改处应用钢笔或毛笔。将以上材料装在一个文件袋内,《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清单》贴于文件袋正面,报送教仪标委会秘书处。

4.3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对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及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a)标准报批稿及附件是否齐全完整;

b)编写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要求;

c)制定标准依据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

d)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e)与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f)对标准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g)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4.4 经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连同相关文件送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在教仪标委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核结论同意报批后,由秘书处行文上报教育部批准发布。

4.5 对仍存在问题的标准报批文件,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将视具体情况与有关分委会或起草人进行协商解决。对于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将做退稿处理:

a)报批材料不全;

b)有关签署手续不全;

c)标准报批稿有重大原则性问题,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内容不完整或差错、与有关标准不协调;

引用标准不完整或不正确;

标准文本不符合交稿、出版要求,如:文字图形不清、通篇格式不符合GB/T1.1要求,术语、文字不规范而修改量较大;

其它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

对于退回的标准报批材料,教仪标委会秘书处要填写《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退稿单》(见附9),要明确写清退稿原因,经秘书长签字加盖秘书处章后退回。

5. 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5.1 已发布的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标准,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应尽快组织印刷, 及时发送到有关使用单位。

5.2 教仪标委会和分委会秘书处要积极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使各方面及时了解和正确理解标准, 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5.3 教仪标委会秘书处应做好标准制修订过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技术档案,作好技术咨询工作,秘书处可以据实为标准起草人提供该标准作为其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6. 附则

6.1 教学仪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在教仪标委会内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则, 国家标准的报批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6.2 自本规则批准发布之日起,原《教学仪器标准起草、复核、审查、审定、审核约定文件》停止实行。

6.3 本规则由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

教学仪器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略)

教学仪器标准征求意见表(略)

教学仪器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略)

教学仪器标准函审单(略)

教学仪器标准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略)

教学仪器标准函审结论(略)

教学仪器标准报批稿审查单(略)

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清单(略)

教学仪器标准报批材料退稿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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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1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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