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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对于促进两国的进步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所起的重要作用,基于以往的合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为教育领域提供在平等、互惠和互利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鉴于两国的社会和制度不同,双方将根据本国利益以及双方的共同利益倡议开展教育交流活动。接待方将尽一切可能为这些教育交流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和支持,以保证派出方在学习和研究方面的要求每次都能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按照需要予以满足。

二、双方将采取措施加强教育交流活动。根据本协定进行的交流活动所获得的学术资料和信息,可以由参与机构和个人按照在本国需遵循的正常手续,通过例行途径,向全世界学术界开放。

三、每一方的接待机构对派出国家学生和学者的申请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协定的各项原则得到实施。

四、双方还同意,本协定的各项原则将是双方所有官方教育交流以及教育事务合作的基础。双方在承认本协定第五条所述非官方交流具有独立性的同时,同意本协定的原则还应在可行情况下扩大到两国间的全部教育交流活动。

五、双方将通过至少每年一次的定期换函或其它正式文件,就具体计划达成详尽协议,其中包括富布莱特项目和针对美国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鉴于富布莱特项目的基本原则之一自创设以来就是公开的、以业绩为基础的竞争,双方同意将探讨使富布莱特中国项目能更加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的办法。

第二条 人员交流

双方同意,人员的交流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一)、研究学者

各方可以选派和资助本国的学者去对方国家从事研究。也可以挑选和资助对方国家的学者来本国从事研究。学者将被安排到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其它与完成其研究目标有关的机构;或者经接受国政府的批准,也可从事独立研究。研究范围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二)、研究生

各方可以选派和资助本国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毕业生到对方国家攻读学位或非学位的研究生课程和从事研究。也可以挑选和资助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毕业生到本国攻读学位或非学位研究生课程和从事研究。学习的科目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三)、教师和讲师

双方同意鼓励和资助本国高等院校的教师、讲师、教授及其他合格人员到对方国家任教或讲学。教学和讲学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四)、校际交流

双方同意鼓励和资助本国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到对方国家开展短期和长期的交流项目。

第三条 代表团和考察组

双方同意在教育的各个领域中互换代表团和考察组,可以包括参加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商定联合举办的会议,如大会和专题讨论会等。

第四条 资料交换

双方同意鼓励两国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学术资料和其它教育资料的交换,并为之提供方便。资料可包括书籍、期刊、专著和声像资料。

第五条 直接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继续鼓励和促进各自国家的教育组织、大学、学院、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个人之间进行直接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这种交流提供方便。

第六条 经费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二定、三、四条进行的活动的必要费用,除以下第二、三款所述情况之外,将根据派出方负担己方参加人员费用的原则执行。

二、由美国国务院管理的富布莱特项目将依照双方和参与院校的商定分担费用。鉴于互惠精神是富布莱特项目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双方原则同意,富布莱特中国项目将朝同等支持和对等管理的方向努力。

三、就短期研讨会而言,由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富布莱特项目将依照双方和参与院校的商定分担费用。对此类交流,实施如下安排:

(一)、派出方将负担各个团组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将负担团组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四、由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其它富布莱特项目适用于本条第一款。

五、双方认识到,由于两国的公立和私立院校对教育交流活动的经费支持能力有限,本协定第五条所述的直接交流与合作活动的费用将由参与院校决定。

六、上述规定的任何例外办法将由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确定。

第七条 为到对方国家自费学习提供方便

一、双方同意,鼓励在对方国家介绍有关本国的中学和中学以上院校学习的准确信息。此外,还将鼓励在本国介绍对方国家中学和中学以上学院学习的准确信息。

二、双方同意,鼓励承认对方已获资格认证院校的文凭和学分,并推动对学位对等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法律和规定

双方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和进行的任何活动,应按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执行,包括关于获取经费的法律和规定。

第九条 执行机构

一、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执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执行机构为美国国务院。

二、经双方执行机构同意,双方有关机构或组织的代表将进行互访,以便确定教育交流的具体计划和项目,并讨论与教育交流项目有关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它事宜。会晤将根据双方协商,可在美利坚合众国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

第十条 生效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定,须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二、双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定作出修改或延长。

双方签字人经各自国家政府授权在此签署本协定。本协定于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定,一式两份,各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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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1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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