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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将《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粤办发〔2007〕9 号)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开展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面启动2007-2008年度我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责任工作考核工作。各被考核对象要亲自撰写述职报告,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的附件不随本文发送,请登陆广东教育督导网(网址:http://dd.edugd.cn/)下载。   请各地市党委、人民政府将本地区的考核工作计划于2008年12月30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含电子版)。   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所辖区人民政府督导室。   附件:《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精神,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域单位(指各地级以上市设立的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区或经济开发区)。   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地级市、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域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广州、深圳市分管教育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   二、行政区划分类及考核的内容 行政区划分类及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评分及操作办法   考核评分及操作办法详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评分办法(试行)》(附件1)。   四、考核前准备 (一)成立考核工作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成立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办、市府办、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市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成立考核组   考核组由人大、政协、组织、教育、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派员组成。在实施考核前,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自查 考核对象对照与所属区域和责任相应的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和依法履行基础教育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逐条对照考核标准自评打分,填写自评说明(自评说明式样见附件2)。   (四)准备档案资料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所属区域和责任相应的考核指标提供近三年解决教育重大问题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教育投入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帐册、原始凭证等材料。   (五)报送自查材料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在实施考核年的4月底前将考核对象的自查报告、述职报告和自评说明报送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拟上报的自查报告、述职报告和自评说明,报送前需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示一周。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其自查报告、述职报告和自评说明,同时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网上公示。   (六)考核预告   省、地级以上市在考核实施前15天将考核工作要求和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报纸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以及考核组的联系电话等。   五、考核实施   (一)自查汇报   考核组召开汇报会,听取考核对象关于基础教育工作目标完成的自查情况汇报。参加汇报会的人员为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有关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下一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等。   (二)专访   考核组专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等,了解区域内基础教育工作情况和对考核对象的评价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   (三)代表座谈   考核组分别召开来自基层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参加的4个座谈会,针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投入与保障、改革与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每个座谈会的人数为15-20人。参加座谈会的代表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四)民意测评   出席上述座谈会的人员参加对考核对象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的民意测评(民意测评表见附件3)。此外,由考核组选取部分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随机抽样(人数与出席座谈会人员测评的相当)进行民意测评。两项民意测评结果各占民意测评总分的50%。   考核组可根据需要进行问卷调查,其结果作为评分参考,不单列计分。   (五)查阅资料   考核组查阅被考核对象本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涉及基础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材料、会议记录和纪要,以及本级政府教育投入预决算报告和相关帐目的审计报告;核查部分乡镇(街道)、学校的经费帐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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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报  2011-04-19  1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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