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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教体发〔2008〕369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决定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在贵阳、遵义两市0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先行试点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纳入试点一并推行由两市酌定(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高等学校经报批后也可试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按学校管理体制原则,承保单位统一由市(州、地)、县(区、市、特区)教育、财政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高等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承保单位由学校自行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现将《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保监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 2号)文件精神,解决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影响,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提高学校风险管理及风险事故处理能力,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利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条 保险期限: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为一个学年度。我省统一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期满续保。

  第三条 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高等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可抗自然因素、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类似战争行为、不可抗力、校方的违法行为等不在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之内的事故。

  第六条 缴费标准及责任限额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册学生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赔偿限额:在校学生因同一事故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费及赔偿限额参照执行)。

  第七条 理赔范围和标准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协商结果办理和司法机关的裁定确定。

  第八条 经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县(市、区)教育局(或财政局)统一支付。

  二、投保程序

  第九条 中小学投保程序

  1、投保单证

  (1)投保学校填写《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附件1),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教育部门);

  (2)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名册》编制《中小学在校人数明细表》(附件2)和《投保学校分类统计表》(附件3),报市(州)教育部门,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3)市(州) 教育部门根据《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名册》编制直属学校《中小学在校人数明细表》和《投保学校分类统计表》,与县(市、区)材料汇总后交经纪公司,并交电子表格;

  (4)以县(市、区)、市(州)教育部门为单位填写《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附件4),交经纪公司。

  2、保费收缴

  县(市、区)教育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保费及时、足额、统一汇入经纪公司客户资金专用帐户。

  第十条签单承保:经纪公司将投保资料分类、整理、汇总交相关省级保险公司,各承保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单和发票交回经纪公司。中小学以县(市、区)、市(州)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和发票。

  第十一条 保单分发:经纪公司将保险单和发票复印件存档后,原件分发至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

  三、理赔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可以通过“二级通道”迅速得到处理。各级通道由教育部门、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和学校的负责人组成。

  1、县(市、区)级通道

  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可以在校内解决,属于校方责任的轻微伤害事故。

  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直接报承保保险公司。同时,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及经纪公司风险管理员。承保保险公司与当地教育部门及经纪公司风险管理员确定是否为校方责任,若认定属学校责任,出具《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附件5);学校填写《出险通知书》(附件6),备齐索赔材料后交承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规定时间直接将赔款划转学校。

  市(州)直属依照县(市、区)级通道程序办理。

  2、市(州)级通道

  责任范围:赔偿范围在10001元至30万元,学校不能解决的校方责任伤害事故。

  伤害事故发生后,程序同县(市、区)级通道。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及经纪公司风险管理员对于估计损失在10001元至30万元或对于是否属于校方责任的认定有分歧的案件,向市(州)级教育部门报告,经教育部门、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审议确定伤害事故是否属于校方责任,如果属于校方责任,按照县(市、区)级通道程序执行。对于不属于校方责任的,发回妥善处理。

  在以上通道审定都不能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

  1、普通伤害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费(3)监护人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

  2、若构成伤残

  (1)-(5)同上(6)残疾用具费(7)残疾生活补助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                 

  3、若导致死亡

  (1)-(5)同上(6)丧葬费(7)死亡补偿费(8)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索赔所需单证

  1、出险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2、填写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

  3、单据及证明材料:病历卡原件、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需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如有误工费,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如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如发生死亡,需死亡证明。

  4、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需“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

  5、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市(州、地)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和专人,加强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当地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等工作;汇总填报所辖区域投保学校和直属学校学生的花名册和在册学生数据,协助做好学校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估和责任事故的调查及理赔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认真负责的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管理和实施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汇总、填报投保学校学生花名册和在册学生数据,保费收缴,汇入专用帐户,保险单证的传递等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估和责任事故的调查及理赔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投保学校学生花名册、统计在册学生数及有关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委托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多年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经验的经纪公司作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经纪公司要按照《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市场运作,专业管理,切实代表投保人利益,负责与保险公司就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洽谈,拟订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分析、汇总校方责任保险数据并及时反馈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学评估校园安全风险,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培训工作,促进学校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特点、全省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当地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会同经纪公司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方责任保险的管理及实施工作,纳入到督导工作的内容中, 督促学校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的审计制度,一般一年审计一次,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坚持原则,及时办理,积极主动的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联系,使这项工作不断得到完善,积极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附件:

  1、《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 (略)

  2、《中小学在校人数明细表》(略)

  3、《投保学校分类统计表》(略)

  4、《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略)

  5、《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略)

  6、《出险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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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1-04-19  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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