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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www.jyb.cn 2006年03月08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关于转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学位办〔2001〕3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0]5号)精神, 13所高校开展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为切实保证质量,做好有关的培养工作,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的委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专家指导小组编写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研究,并结合本校实际,尽快制定出具有职教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附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二ΟΟ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以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为准则,以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为重点,以培养中青年专业课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为目标,建立一支具有职教特色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养目标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目标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职业教育教学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为:

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应在本专业领域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与职业实践有直接联系的知识、技能;具有职业教育的基本理论基础,能够按照职业教育基本规律正确地分析、评价和设计本专业的教学过程,能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从事职业教育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领域文献资料,并具备一定的听、说和写作方面的能力。

应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三、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采用在职学习方式进行培养,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至四年,其中在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在二个学期内完成)。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课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二级学科进行设置。

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分不少于20学分:其中政治理论2学分,外国语5学分(基础部分4学分,专业部分1学分),职业教育类课程不少于2学分,现代教育技术2学分,其它必修课由培养学校自行决定。

必修环节3学分,其中学术报告0.5学分,实践技能2学分,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0.5学分。

选修课程共9学分,由培养学校自行决定。

五、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应来源于本专业领域,注意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所从事的教学实践;应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和实际价值;应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本专业领域或职业教育教学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选题工作,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掌握课题研究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以保证选题的先进性。选题后需举行选题报告,经由3至5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工作。

六、论文评审与答辩

论文评阅至少要有两名相关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本专业领域或职业教育教学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3至5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力争有1名懂得职业教育的同行专家。

七、学位授予

凡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向培养学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经培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可授予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专家指导小组200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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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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