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使各项目单位及时掌握本地区留学人员的派出情况,提高派遣的针对性,保证留学效益,经研究,留学基金委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属自行联系国外单位留学的人员,取得国外邀请信后,先送交本单位审核,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在邀请信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派出手续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交业经签字盖章的外方邀请信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面试合格人员除外),由教育厅(教委)审核后在上述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面试合格人员须予特别注明)、审核日期、审核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内容主要为:国外邀请单位是否为国外高水平单位、留学专业是否为对方强项、留学身份、期限等是否与录取文相符等。
三、请留学人员及时将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后的外方邀请信及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交(或传真至)留学基金委出国事务部,由留学基金委进一步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再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手续时,应同时提交留学基金委出具的同意派出的函件及经各教育厅(教委)和留学基金委审核后的外方邀请信及外语合格证书 材料原件。
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在为留学人员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时,严格审验留学人员提交的材料。凡材料不全及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办理派出手续。
五、对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及“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子项目派出的人员,将由留学基金委协助联系国外留学(研修)单位并审核其外语水平。有关派出事宜,留学基金委将及时通知各教育厅(教委)。
六、为便于管理,本项目留学人员的派出及回国情况,留学基金委将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通报。
七、本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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