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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一、资助计划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 2004年将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3630名,其中面上选拔2330名,按有关项目选拔1300名。

为了培养高层次人才,2004年留学基金委除继续利用现有奖学金项目选派部分研究生外,还将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扩大研究生的派遣规模。同时,还将选派部分优秀青年教师及科研人员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以培养教学及科研骨干。

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

二、资助方式及学科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包括我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具体资助方式将根据录取时确定的奖学金项目确定。

2、为能更紧密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选派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2004年将继续重点资助七大学科及专业领域,包括: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具体重点资助学科及专业请查询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 。

同时,留学基金委还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学科领域的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基金。

三、资助类别

1、高级研究学者

(1)资助计划:200名

(2)资助期限:3-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4)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资助标准发放

2、访问学者

(1)资助计划:1730名

(2)资助期限:6-24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4)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普访资助标准发放

3、博士后研究

(1)资助计划:200名

(2)资助期限:6-24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4)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普访资助标准发放

4、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1)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派遣

具体资助计划、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详见附件《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利用现有奖学金项目派遣

目前德国DAAD项目、德国有关基金会奖学金项目和韩国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等可以申请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具体资助期限、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将按照有关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工作后做出突出成绩者,回国满三年后可再次申请(须附所在工作单位重点推荐意见函及有关证明复印件)。

(3) 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 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 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附件一《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2、类别条件:

(1) 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1954年3月10日以后出生),少数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55岁(1949年3月10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外留学或从事研究的经历,外语水平应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合格标准。

此外,申请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其梯队主要成员以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称;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包括副司局级)行政职务;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院长以上行政职务。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

(2)访问学者

应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留学的教学、 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年龄应在55岁以下(1949年3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1999年7月31日以前毕业),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2002年3月31日以前毕业)。

部分从事非通用外语语言学习、地区问题研究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至少应具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此部分人员将主要纳入我国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派出,年龄应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具体请查阅附件四《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3)博士后研究

具体要求及选派办法详见附件二《博士后研究项目选派办法》。

(4)研究生

具体要求及选派办法详见附件三《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5)申请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或其他奖学金项目的人员,应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请查阅“国家留学网”出国留学专栏中的《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五、申请办法

1、凡符合本简章所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2、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五):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工作简历;

(5)获奖证书复印件;

(6)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9)体检表原件;

(10)申请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申请高级研究学者的人员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 《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具体请见附件五《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交验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3、为方便申请人员,申请材料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接受咨询、进行初审等事宜。各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请在国家留学网上查询。

4、除有关奖学金项目(即“非面上申请项目”)以外,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通过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

5、自2004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10日。

6、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六、评审、录取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

2、受理机构应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每位申请者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统一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后发录取通知。

对申请高级研究学者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两院院士,只要单位出具正式的推荐意见函并附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申请人能结合目前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留学计划和预期目标,留学基金委在初审后可免于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4、留学基金委在2004年7月31日前通过其网站“国家留学网”、《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将有关录取材料(《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至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由各单位分发给每位被录取人员。

5、被录取人员的出国留学资格到2006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七、被录取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八、派出及国外管理

1、为保证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必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颁发的相关语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的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九、其他

1、2004年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时间安排等有关情况可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2004年1月下旬):http://www.neea.edu.cn,或国家留学网。

2、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略)

附件二:博士后研究项目选派办法 (略)

附件三: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略)

附件四:2004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略)

附件五: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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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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