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新西兰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和培训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希望以本教育与培训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取代双方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签署的《关于基础和高等教育以及高校科研的合作协议》和《关于在新西兰学校开设汉语课程的合作协议》。
经双方同意,根据双方共识达成本《备忘录》协议: 总体目标 一、 本《备忘录》确定了双方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总体原则。据此,双方在对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并创造机会开展教育与培训的合作项目。 合作框架 二、 根据本《备忘录》,双方主要在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早期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远距离教育开展合作。 三、 执行本《备忘录》的具体合作方案包括合作内容、方式、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执行程序、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四、 双方积极鼓励和促进两国有合作愿望的教育组织和机构在教育与培训领域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 五、 本《备忘录》的所有合作活动均应符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六、 在本《备忘录》合作活动开展过程中,双方应尽力为对方有关人员和教学及科研设备的出入境提供方便,并协助安排对方项目人员进入有关研究机构,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 磋商机制 七、双方决定成立双边工作组,通过交换信息、定期磋商等形式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促进两国之间教育合作与交流的长期健康发展。 八、工作组将在以下方面进行沟通和磋商: 1. 及时通报双方政府政策规定的变化情况;2. 审核政府教育交流协议和项目的执行情况;3. 交换有关双方民间教育交流的信息;4. 讨论促进双边教育交流发展和解决存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九、工作组代表团团长由双方各自司局级官员担任,代表团成员包括参与政策制定以及政府项目执行机构的人员。每次工作组会议可根据议题的不同,请有关组织和机构代表参会,具体人选由双方各自确定。 十、工作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如双方认为必要,也可以选择其它时间和地点开会磋商。 十一、每次会议应有中、英文两种文字的会议纪要,并需经双方代表团团长签字确认。 合作领域与合作形式 十二、为推动两国之间的教育交流,在对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协商共同召开工作组会议和研讨会以及开展由双方共同确定的其它形式的交流活动。 十三、双方鼓励: 1. 两国高等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开展教师和学生的交流;2. 进一步推动中国对新西兰问题研究和新西兰对中国问题研究的项目;3. 两国专业教育机构、大学、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直接的联系,并通过建立"姐妹校"及合作项目等方式在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和汉语教学的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框架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四、在高等教育领域,双方将促进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具体合作方案由有关参与组织和机构协商确定。 十五、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双方将推动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具体合作方案由有关参与机构协商确定,双方合作的重点是在新西兰学校推广汉语教学项目。 十六、新西兰教育部继续任用由中国教育部推荐的汉语教学顾问。该汉语教学顾问为新西兰中、小学汉语教师提供指导和支持,任期为两年。任期即将结束时,双方对汉语教学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汉语教学顾问的工资由中方支付。根据聘用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汉语教学顾问的住宿费、适当的生活补贴、往返中新两国的国际旅费以及在新境内的旅费由新方支付。 十七、中国教育部继续每两年为新西兰提供两个短期来华培训的汉语教师奖学金名额。新方奖学金获得者的国际旅费由新方支付。住宿费、生活补贴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旅费由中方负担。 十八、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双方将促进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具体合作项目由有关参与组织和机构协商确定。 十九、在远距离教育领域,双方将促进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 具体合作方案将由有关参与机构协商确定。 二十、双方同意在新西兰推广汉语水平考试(HSK)。 二十一、为了给中国学生提供机会赴新西兰学习与中国发展相关专业,在本《备忘录》生效期间,新西兰国际开发署(NZAID)的研究生奖学金项目(PGS)将每年为中国学生提供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同时在新西兰奖学金生人数不超过10人。该奖学金应依据新西兰国际开发署教育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评估做出调整。 二十二、为了加深新西兰学生对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了解,中国教育部奖学金项目为新西兰提供10个奖学金名额。 二十三、为了增进对彼此教育系统的了解,促进教育交流,双方同意安排教育官员和教育专家到对方的教育机构或院校短期工作和(或)进修,具体交流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四、双方同意对两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和资格证书认证方面进行审查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并签订有关协议。 二十五、双方将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开展其它形式的合作。 参与机构 二十六、本《备忘录》所涉及的教育与培训合作,包括双方共同确认 的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间的合作。 经费资助 二十七、合作活动的经费负担方法由双方共同确定。本《备忘录》中 所有活动视经费可行情况而定。 二十八、两国有合作意向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可就合作项目的实施达成具体协议,包括会议纪要形式。具体协议将包括合作活动的经费负担办法与执行等内容。经双方同意,此类协议及会议纪要可作为本《备忘录》的附件。 项目执行 二十九、双方教育机构和大专院校可达成合作协议。必要时,可通过外交渠道、工作组会议、换文和其它形式保持联系,互通信息,就合作内容进行协商。 三十、受双方各自委托,设在对方国家的外交使团必要时可与对方合作单位会晤或沟通。 三十、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三十一、本《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予以修改或延期。如某一方要 求停止执行,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本《备忘录》于2002年12月6日在惠灵顿签署,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新西兰教育部
王湛 霍华德.塞
副部长 常务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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