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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的通知

鲁教基函(2009)24号

  各市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省自2008年开始实施了禁止国办高中举办复读班或接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政策。但作为临时过渡性措施,允许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利用闲置资源举办部分补习学校。全省各国办普通高中都较好地执行了政策,有效地遏制了大规模招收复读生的行为,各地举办的高考补习学校和民办学校一起承担了高考补习的任务,较好地满足了社会需求。但是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规范办学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全面贯彻高中复读班管理政策。在我省普通高中资源特别是优质高中资源并不宽松的情况下,国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会造成重复培养,一方面剥夺更多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学校的机会,减缓我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步伐,另一方面分散高中的教学力量。国办高中举办复读班实质上就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具体表现,必须严格禁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利用闲置教育资源举办的高考补习学校,是为了在政策转变过程中避免产生巨大落差而采取的临时过渡性措施。鼓励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二、停止审批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从今年6月1日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现有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不得再扩大办学规模。同时,对于那些办学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要予以停止招生。

  三、逐步撤销公办高考补习学校。从2010年起至2012年,现有的公办高考补习学校要逐步撤销。各市教育局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公办高考补习学校撤并计划,并于2009年9月1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四、进一步加强高考补习学校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考补习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24号]精神,规范对高考补习学校的招生和教学管理,确保其按照规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按照在我厅备案的招生范围招生,严格按照规定安排节假日、作息时间,依法保障师生的休息权,维护全省高中阶段学校的良好办学环境。对于违规的补习学校一律严肃查处,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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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1-04-19  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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