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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9〕7号

  各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的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机制,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各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实施方案。

  各市制定的评价实施方案请于2009年7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

  (试行)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1.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课程方案全面落实、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扭转单纯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评价、奖惩学校的现象,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2.要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导向与激励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种途径,广泛收集评价信息,对学校作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

  3.办学条件。办学条件是提升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其权重为20%。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达到标准并按照规定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此项得满分;未达到标准,未能充分利用设备、设施的按其实际情况分别降低分值。此项满分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创建省、市级规范化学校的情况分别增加附加分值。

  4.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其权重为20%。师资队伍建设主要考察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和治校理念;教师职业道德;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教师学历、职称、年龄和学科结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能力的提升等专业发展情况;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等。

  5.课程实施。课程实施是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其权重为25%。对课程实施的评价应以课程实施评价结果为基础,课程实施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学校,要重点考察学校课程的开设数量与质量、课堂教学管理以及教科研开展情况。其中普通高中学校还要考察选修课程的开出率。选修课开出率计算公式为:

  选修课开出率=(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模块数/课程标准设置的选修模块数)×100%。

  6. 教育教学效果。教育教学效果是办学水平的具体体现,其权重为30%。教育教学效果的评价要把育人质量作为评价重点。

  普通高中重点考察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率和优秀率、初级中学重点考察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合格率和优秀率及巩固率、小学重点考察学生合格率和优秀率,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40%。

  要以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及格率、良好率、优秀率,学生视力不良率(近视新发病率)等为重点,突出对中小学生运动与健康的评价,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30%。

  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和参与学校经常性的艺术、科技、文学社团等活动情况列入评价内容,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20%。

  7.办学特色。办学特色是学校办学水平的特色体现,其权重为5%。办学特色是指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风貌,要有鲜明的办学理念和课程体系支撑,在校园文化、教育教学等方面充分体现,有运行机制、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得到师生的普遍认同和学生广泛参与,取得一定成果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评价的实施

  8.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价由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由县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9.评价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办学水平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在本意见确定的主要指标总值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但不应超过总值的20%。

  10.评价结果。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实行等级评估,按学年度实施。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四、限制标准

  11.学校未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原则上不能被评为A级。

  12.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要求被所在市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办学条件达不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标准的。

  13.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

  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处以全省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因学校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因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力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14.学校办学水平的年度评价结果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并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资金、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

  15.评价结果为D级的,学校要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D级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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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1-04-19  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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