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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教师考评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综合、多元考评教师的德、能、勤、绩。通过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考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的规范、导向和激励功能,杜绝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的现象,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实施。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考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评范围

  考评的范围是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

  四、考评内容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每项权重不得高于40%。

  (一)职业道德:主要考评教师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敬业精神和事业心,教师的荣辱观、职业操守和以身作则情况,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方式和责任心,教师的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内容。

  (二)职业能力:主要考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内容。

  1、教育能力:主要考评教师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分析和解决学生问题的能力,组织德育活动的能力,与社区、家长和学生的沟通能力等。

  2、教学能力:主要考评教师把握和使用教材的能力,运用教学语言、教学方法、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课堂教学和组织其他有关教学活动的能力,开发校本课程、开设第二课堂或选修课、举办讲座等课程开发的能力等。

  3、教研能力:主要考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对教育教学实践进行自我反思、评价的能力等。

  4、专业发展能力:主要考评教师全面掌握和拓展本学科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能力,了解和运用教育新理念的能力等。

  (三)工作表现:主要考评教师的履职行为,包括工作量、德育工作、教学常规、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内容。

  1、工作量:主要考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承担班主任工作、出勤率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情况。

  2、德育工作:主要考评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或品行偏差学生的情况等。

  3、教学常规:主要考评教师的教学准备和教学实施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

  4、班主任工作:主要考评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及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应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四)工作成效:主要考评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包括育人效果、教学效果和教研效果等方面内容。

  1、育人效果:主要考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班风学风和学习困难或品行偏差学生进步情况等。

  2、教学效果: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为依据。

  3、教研效果:主要考评教师参与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情况,教育科研论文发表、获奖情况,以及辅导学生获奖情况等。

  五、考评方法

  考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可采用由多个评价主体参与、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考评工作以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60%。

  考评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采取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六、考评等次的确定

  考评等次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确定为不职称: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学校也可根据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考评称职的教师,经评选进一步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或更多等次。

  七、考评结果的使用

  教师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考评为称职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根据评选出的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或多个等次,合理确定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上予以重点倾斜。

  对考评不称职的教师,不发放绩效工资。

  八、组织实施

  教师考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和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专业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考评工作的督导检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考评实施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本地学校教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考评指标体系,制订本地具体考评标准和实施办法,同时指导学校制订教师考评具体方案。

  学校考评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考评具体方案,根据学校隶属关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教师考评实施方案要征求教师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评,以考评促进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要严肃考评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评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高中阶段教师考评参照本意见执行。

  普通中小学校校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考评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校长的考评办法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考评办法,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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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  2011-04-19  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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