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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天津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天津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银监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高校和农行天津分行的紧密合作和努力工作下,我市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截至2008年7月累计发放30171人,发放金额45415万元,为做好我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八年,市教委与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签定了《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继续全面合作的备忘录》,确定了2008-2010学年天津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继续由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承办。为了做好2008-2009学年天津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新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一项与学校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2008年由于我国部分省区遭受了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加,各高校特别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掌握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做到“应贷尽贷”。  三、各校要与贷款经办银行密切配合,尽快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  四、各校要与银行配合对贷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  五、各校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信息,与学生录取比照检查,做到准确无误。  六、各校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贷款学生档案,认真收集贷款毕业学生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配合银行对违约毕业生进行查找、催还。本学期对进入还款期的违约贷款,学校和经办银行进行一次联合催缴;对于催缴后仍不按期还款的,学校通过有效渠道发布提示还款通知。  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部分省(市)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试点工作,各校要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各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经办银行的合作,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其它银校业务合作工作,实现双方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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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1-04-19  1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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