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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陷阱:小学生小打小闹 大学生活动太拼易伤

新学期伊始,如何让孩子们平安度过校园生活?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陷阱”?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统计过去3年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现,小学初中生是高危人群,超过七成案件由同学之间,以追逐打闹为主。

另外,记者通过梳理广州地区法院过去两年的学生人身损伤赔偿案件发现,大学生除了为社团工作、体育比赛太“拼命”容易受伤外,还发生了心理伤害致自杀、出现精神障碍的新情况。

小伙伴 打打闹闹伤害多

案例:“软垫山”当蹦床摔伤

记者昨日从海珠法院获悉,该院自2012年以来共受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7件。其中,在校学生之间致害成为事故主要成因。

法院分析,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呈多样化,存在因为学校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致害的,在校期间遭受其他学生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害的,与其他学生嬉戏玩耍过程中致害的,因体育运动而受害等情形,其中超过70%的案件是由于未成年人之间致害产生的。

案例:原告冯某诉被告某小学、蒋某、陈某、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某(10岁)称,2013年11月某下午课间,其与其他几名同学一起攀爬至重叠堆放在校内的五张软垫顶部,并在其上蹦跳;其间,被告蒋某对软垫进行拉扯及摇晃,最终导致其从软垫上掉落并受伤。因事故发生在课间,事发地点没有老师,事发后老师赶到现场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有依法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某小学仅提交一份日常行为规范,并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履行了完全、合理的教育职责。其次,某小学有对儿童人身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用于堆放软垫的操场是一个开放式的场所;原告及其同学在事发当时来操场是为上乒乓球课做准备,软垫周围未设置围栏或其他禁止入内的障碍物,堆放的方式亦采取平置重叠式堆放,上述措施对于缺乏自控能力且对后果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儿童来说,存在安全隐患。

最后,认定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3400多元),被告蒋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1400多元)。

中小学生 易伤高危人群

案例:午休教唆同学打架

数据显示,小学、初中是学生伤害事故高发期,占68.4%。海珠法院分析,主要是该阶段年龄的学生活泼好动,且玩闹间肢体接触多,甚至带有一定的“好斗”倾向,且个人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意识均较差。

案例:原告张某(14岁)是被告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1年9月某天,在学校午餐期间,同在某小学就读的被告刘某、朱某分别将中午留校的原告张某、被告廖某带至702班教室,唆使张某与廖某打架。其间,廖某掌掴了张某,并将张某摔倒在地,造成张某手部受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廖某无故殴打原告张某,致使原告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朱某教唆、帮助廖某殴打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中午午餐期间没有派员对课室里的留校学生进行监管,未尽到对留校学生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事件中被告廖某一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朱某教唆、帮助廖某殴打原告,两方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对留校学生疏于管理,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 校园活动太投入

案例:采购材料摔伤致偏瘫

在大学校园活动中太“拼命”,成为在校大学生受到人身损伤的主要原因。记者梳理广州地区法院过去2年公开的13件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现,大学生受伤后向学校索赔的案例占据30%,其中两起案件便发生在校园活动中。

案例:何某(化名)在广州某高校学生会宣传部任职宣传干事。何某受学生会指派,与另两名同学去往某商业中心购买活动宣传材料。何某购得两块约3米长的KT板后,与同学分骑两辆自行车各执KT板的两端,单手骑车返回。17时许在途经校园生活区侧的一段下坡路时,因自行车失控坠下,造成脑部严重受伤,被鉴定为左侧肢体偏瘫、左眼视力下降和轻度智力障碍护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为,何某危险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高校对其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责任的理据不足。但是,高校应就事故发生因其未尽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何某承担60%的责任,该高校承担40%的责任。

“玻璃心” 同样害人不浅

案例:大学生情绪低落自杀身亡

记者梳理广州地区法院过去2年公开的13件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现,大学生因心理受到伤害后向学校索赔的案件有2起。两起案件法院均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小柳(化名)于2011年就读某高校。2013年3月下旬,学校辅导员发现小柳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并及时通知了小柳家长即两上诉人,小柳因此被接回家中休养。2013年4月17日,小柳回校上课,4月24日18时左右,小柳在宿舍内自杀身亡。小柳家长认为被上诉人校方未有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小柳发生情绪变化,校方已及时通知作为家长的两上诉人,已尽到校方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篮球比赛受伤研究生告学校

22岁的郑某是广州某重点高校的硕士研究生。一次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篮球联赛中,郑某不慎受伤,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事后,他把母校告上法院,称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学校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索赔5万多元。一审、二审后,法院均认定学校无需担责。

据统计,广州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提起诉讼索赔的案件仅占千分之八。当学校被告上法院后,最终被判担责的比例也较高。

2010年9月,22岁的郑某是广州一所重点高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年12月15日,他参加了学校第四届研究生篮球联赛,在篮球场比赛过程中,他的左膝盖受伤。

郑某称,这次比赛是学校委员会主办,学校研究生会承办,出院后郑某要求学校赔偿无果,为此将学校告上法院。他说,自己在比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学校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工作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5.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控诉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次篮球联赛不属于教学活动。其次,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学校的篮球比赛场所不符合比赛安全。再者,从因果关系上分析,郑某受伤原因是自己在运动过程中落地时损伤,属于意外事件。受伤结果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没有因果关系。(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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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2017-07-15  34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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