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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教外〔2008〕55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争取我市有更多的优秀人才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到海外学习深造,现将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09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以国家发展战略、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国家建设急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2009年留学基金委将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派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西部项目”(含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和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两个子项目)将以国家资助50%、地方和派出单位资助50%的办法选派我市80名优秀人才出国学习。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009年2月20日开始,我委受理的截止时间为3月10日。请各单位根据《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附件一)、《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将于2009年1月5日在国家留学网公布,网址:www.csc.edu.cn)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拔简章》(附件二)组织申报。凡符合选拔简章及相应项目要求的我市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西部项目。

  二、我市受理工作的安排

  为便于各申报单位统筹考虑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市将把“面上项目”申报与“西部项目”申报同时进行。申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报“面上项目”和“西部项目”,也可只申报其中的一项。我们积极鼓励个人申报国家“面上项目”,由于时间安排上充分考虑了二者的衔接,因此不会因为申请了国家“面上项目”而影响“西部项目”的申请。详细的项目指南请参见国家留学基金网。我委将于2009年1月5日起接受项目咨询,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08年启用了全新的网上报名、评审系统。具体填报方式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网网上报名系统的相关说明,并根据说明进行网上注册及申请表的填报(http://apply.csc.edu.cn)。

  (二)提交申请材料

  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将分为学生类和非学生类两种。申请人员应根据申报项目的性质和类别提供相应的材料。需提交的具体材料,申请人员可登录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出国留学专栏中的申请指南查询。“西部项目”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请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网“西部项目”专栏。

  需要提醒各单位的是,从2009年起申请人员不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将在派出前由录取人员统一提交。

  (三)受理时间

  我委将于2009年2月20日开始受理并接受网上报名信息,2009年3月10日截止,2009年3月10日前各校需将申请材料报我委,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评审费

  从2009年起,申请“面上项目”将不再交纳项目评审费。申请“西部项目”是否需交纳评审费,我委将另行通知。

  三、要求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广泛发动,认真组织,积极申报。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公派渠道扩大我市出国学习的规模和层次,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同时,要注意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的《出国留学》栏目和《西部项目》栏目上公布的项目信息的变化,同时认真阅读有关项目申报指南,有针对性地申报。

  四、我市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3861218;联系人:徐厚智

  电子邮件:cqjwgjc@163.com

  附件:1.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拔简章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外事 留学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印

  附件1:

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9年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其中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5、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以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79年3月20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59年3月20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6年3月20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69年3月20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54年3月20日后出生);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五、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

  (三)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要特殊要求的项目,请按照项目指南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包括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单位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核;留学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单位自2009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五)受理时间

  请申请人于2009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向各有关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各有关受理单位。

  (六)对申请、受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详见《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直接录取。教育部当年确定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可直接录取。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录取结果在2009年4月份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西北南欧地区)的录取结果在2009年7月份公布。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9年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拔简章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国西部地区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支持地方经济和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了“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签署的“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协议书”,2009年我委将通过“西部项目”(含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和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两个子项目,相关情况可登录国家留学网“项目指南”查询)在全市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80名。

  一、选派对象

  在渝高校骨干教师、在渝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业务骨干、行政机关干部、中学英语教师;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2、短期研修生(即子项目录取人员):留学期限为3个月

  三、选派学科

  为帮助解决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难题,拟在汽车摩托车工业、资源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新型材料)、现代农业技术、人文与社会应用科学等重点领域选派一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人才赴国外学习,同时兼顾其他学科的人才培养需求。

  四、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重庆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正式工作人员;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西部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外语达到规定条件

  1、英语(PETS)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成绩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曾在同一语言国家(近10年内)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具体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

  德语:中级班结业证书(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

  5、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派出单位重点推荐者也可以申报。如被录取,

  则必须参加外语培训,合格后派出。

  五、申请办法

  (一)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

  1、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

  2、申请者向重庆市教委提交各种材料一式4份(原件一份、复印件3份)

  4、网上申报和受理时间:2009年2月20日—3月10日

  六、评审和录取

  (一)重庆市教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工整、准确、完整等;申请者是否有出国留学的必要;申请者的水平是否符合公派出国留学的要求。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重庆市教委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联合评审和面试。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市教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留学基金委批准。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录取名单后,由重庆市教委向录取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须知》等。

  (四)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从被录取之日起2年内有效。超过留学资格有效期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七、资助经费

  “西部项目”派出人员的经费由留学基金委、重庆市教委和派出单位共同承担,其经费资助标准与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标准相同。

  八、签约派出

  (一)“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派出的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重庆服务的义务。

  (二)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重庆市教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留学人员)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原工作单位工作三年等规定的内容。

  (三)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2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四)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五)留学人员按期回原单位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相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六)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回原单位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资助单位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九、其他

  获得“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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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新闻网  2011-04-19  1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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