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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基厅〔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大量增加,与校车有关的各类安全事故也明显增多。2005年3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民办“小神童”幼儿园一辆经过非法改装的金杯牌面包车(核载10人),在运送22名师生(1名随车教师,21名儿童)离园回家途中突然熄火。驾驶员检修时违规操作,发生爆燃并迅速蔓延,导致车辆起火。虽经随车教师的奋力抢救,但是仍造成12名儿童死亡(5名当场死亡,7名抢救无效死亡)、5人受伤(4名儿童及随车教师),车辆完全烧毁。

这起事故教训极其惨痛,说明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严重漏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要从这起特大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校车和租用车辆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停止由学校组织的统一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将校车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尽快制定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立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校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用,达到报废年限的立即予以报废,严禁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

二、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校校车的实际用途、运送师生数量和经济的承受能力选购或租用符合师生运送安全要求的车辆;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不得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

三、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要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中小学幼儿园要聘请具有多年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的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要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制度;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各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校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从业资格、安全知识、驾驶经验和近年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等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辞退。

五、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组织开展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为主题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对广大师生全面进行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坚决拒绝乘坐超载车辆、无证无牌车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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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2011-04-19  1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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