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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集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在校长(法人代表)领导下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 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部门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 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系部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部门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开展本部门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 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 调解部门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 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校园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具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八条: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一) 学校门卫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着装,做到仪表整洁、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二) 门卫室必须保持每日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当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门卫室禁止堆放无关物品;

(三) 教职工、学生、校内从业人员凭标志牌等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校公干、学习、访友等校外人员,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准进入校园;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并告知保卫部门后方可入校;

(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部门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

(五) 外单位借用学校礼堂、体育场地、教室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送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入校进行活动;外单位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六) 按时启、闭大门,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若需进入时须经校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校内鸣喇叭,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载货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

(七) 门卫人员要随时观察校门附近人员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问明情况,对有疑点的人员应责其出校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夜间遇有情况,立即和校保卫人员联系。

(八) 禁止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逗留或寻衅滋事,不准在门卫室开展娱乐活动,遇有无理取闹者立即报告校保卫处进行处理;

(九) 校内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安排外来人员在校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或保卫处批准登记,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承担。

(十) 校门范围内不准从事摆摊叫卖、修理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值班巡逻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 实行学校值班巡逻制度,凡值班者,必须对学校日常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二) 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无故不到值班岗位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 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严防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 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五) 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由校保卫处安排人员值班巡逻和守护校园。

(六) 凡校内暂时难以归位、保管的新进教学仪器设备、现金等贵重物品,须有关部门事先向校保卫部门通报其暂时存放地点、数量,然后由保卫处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守卫,以便确保其安全;

(七) 在值班、巡逻、守卫期间,能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教学、实验、图文信息楼等重点部门和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 学校教学、实验、图文信息中心等重点部位,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处室、系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 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 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四)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一) 学生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时间段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经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 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敞门睡觉,外出要锁门、熄灯;个人财物要注意保管好,防止失盗。

(五) 学校值班人员或班主任等两人以上的,有权检查学生宿舍的治安情况,被检查宿舍不得无理拒绝;为保证安全,熄灯后宿舍大门关闭,无特殊情况不得出入。

(六) 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准随意搬动室内床位,平时不准离校外宿。

(七) 平时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烫斗、电热毯及可充电照明灯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电器;学生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存放蜡烛、酒精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种类火源;

(八) 凡已毕业、休学、退学及实习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宿舍;

第十二条:教学区治安管理规定。

(一) 教学区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学生上课期间,严禁在教室外大声喧哗影响教学和实习;

(二) 各幢教学楼要建立保安巡逻点,保安人员要经常巡逻到位,严禁可疑人员出入;

(三) 各系、班级要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经常向师生宣传安全保卫的重要性;教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严禁把校外人员带进教室。

(四) 现金、手机等个人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教室课桌抽屉里,以防失窃。

(五) 机动车辆及噪音大的车辆禁止进入教学区,路过教学区时要慢速行驶,严禁鸣喇叭,保持安静。

第十三条:运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二) 学生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举行的体育比赛由任课体育老师、保卫处、学生会等负责运动场所治理和管理,课余时间、双休日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由学生会安排学生干部在运动场周围巡逻执勤,发现打架斗殴者,立即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或保安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三) 参加体育运动及观看的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内运动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四) 任何人不得损坏体育器材或拆除运动场的体育设施;

(五) 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运动场所;

(六)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事先报校领导批准,由校保卫处具体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校园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规定。

(一)校内集会管理规定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举行前二十四小时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校内讲座管理规定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进行讲座或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校内布告栏管理规定

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发放各种通知广告等。

(四)校内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校党委领导下,在团委、学生处、系部、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1. 学生社团举行的活动,应该在活动开始前向团委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申请内容包括目的、意义、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团委呈报活动情况的总结。

2. 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准占用上课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占用上课时间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3. 学生社团对外联谊、拉赞助、宣传等,其有关活动内容、资料及宣传单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4. 学生社团应为美化校园出一份力。遵守学校有关宣传海报的规定,禁止广告、海报等乱张贴现象。

5. 学生社团必须按已经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6.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的社团组织,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由党办或团委审查通过。学校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7. 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同乡会,也不得成立类似同乡会的学生社团。

8. 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必须经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应在保卫处及教师安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五)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1. 学校积极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系部统一归口管理,由学生处、团委牵头,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共同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归学生处和团委直接管理。

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协议,协议必须保证安全和遵守校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4.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学习。学习成绩考核有两门以上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助学活动。

5.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1.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 任何班级、系部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校领导同意不得 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相关责任。

3. 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系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

4. 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活动范围原则上不超出连云港市,活动时间只能是双休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平时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班主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5.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6.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

7.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带队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8. 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系部应将外出实习时间及返校时间报到总务处,以便做好返校安排。

9.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部、学生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校内经商业户治安管理规定。

1. 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校保卫处登记备案。

2. 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3.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守法经营,禁止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欺行霸市及强买强卖。

4.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5. 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 加强校园各重点部位的检查巡逻制度,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范设备。

2.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的配置,并做好定期检查与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3. 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入内。

4. 学校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学校危险物品管理使用规定。

1.危险品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

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学校总务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2.需要购买危险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部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审批再有总务处核准后方可购买。

3.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总务处、教务处以及管理人员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4.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负责制,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未经校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人员。

5.凡库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物品。

6.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

7.存有危险物品的房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8.不得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物品。

9.使用、储存危险品的部门,未经校长批准更不准私自出售危险品。

10.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物品,要经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送保卫处审核,经报校长批准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由指定的专人进行销毁。

11.发现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好现场,采取临时必要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2. 存有现金、票证的保险柜须牢固,暗码保密,钥匙随身携带并装设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3. 留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格秘密,做到专车取送,并由保卫人员负责押运。

4. 物资器材必须入库保管,对暂时不能入库保管的,要划定堆场,设置临时围栏,落实专人日夜守护。

5. 仓库必须做到院有围墙、窗有护栏、门窗牢固,并有必要的防盗报警装置,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

6. 严禁烟火,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及核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

1. 学校要定期对师生进行道德、法制、保密、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 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师生员工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及时处理。

3. 充分发挥班主任、班干部的作用,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 系部、班主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5. 班主任要经常向本班学生进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二十一条: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规定。

1. 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及各部门配置的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 对计算机、网络电教设备应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被盗或破坏。

3. 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做好防病毒工作,发现不健康内容要及时删除。

4. 做好校园网的管理监控工作,防止反动的不健康的信息内容传播和利用网络传播不健康内容。

第二十二条: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贵重仪器、设备、药材标本、剧毒药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借用和交接手续。

2. 保管和使用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和保管,对已经批准借出的要督促借用者及时归还。

3. 加强对贵重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规定分类储存,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制,随时做好用量记录。

4. 保管室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平时应指派专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5. 贵重物品应小心使用,严格防护措施,按规程小心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的责任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作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党政纪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部门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的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经济和党政纪处分。

(二)有下列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闹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门的;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汹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 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3.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他流氓行为的;

4. 阻碍保安执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5. 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作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的;

6. 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7. 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8. 其他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在校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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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20  131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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