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7月份,濮阳市关工委、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组成调研组,就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到法院、公安、文化、妇联、教育等部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调研采取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和开座谈会等方式,围绕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不良亚文化、学校教育失衡、家庭教育失当等内容开展。在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还针对濮阳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濮阳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市公安机关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全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4.9%、涉案人员占总涉案人员的31.8%,(其中2004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3.8%,人数占29.8%,18岁以下人员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的12.8%;2005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4.3%,人数占34.8%,18岁以下人员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的16.6%;2006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总案件的6.9%,人数占31.9%,18岁以下人员占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的23%)。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看,盗窃、故意伤害、杀人、抢劫、抢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绑架、强奸等居多。另据法院统计,三年中,已审结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多。由此可见,我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几年呈上升趋势,且低龄化现象明显,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不可小视。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据市公安机关统计,近三年,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涉案人员占所发生案件涉案人员的39.7%。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此外,是故意伤害、杀人,抢夺、抢劫犯罪人数众多,寻衅滋事和强奸犯罪增长较快,一些青少年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不良角色做案手法,呈一时“英雄”之气,无所顾忌,以致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据统计,我市立案查处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占到总案件的4.9%,但涉案人员却占到总涉案人员的31.8%。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酗酒滋事、依仗人多屡屡作案。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拉拢腐蚀社会闲散青少年,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年龄段看,逐渐趋向低龄化,犯罪后果严重。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18岁以下的人数逐年增多。三年来,全市已发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19.4%,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人化、成熟化。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后果严重。2005年7月,我市一名少年犯罪嫌疑人娄某,在一个月时间内,三次拦路强奸妇女,然后杀之,致使2人当场死亡,一人成为植物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
4、从犯罪身份看,无业青年、农民也占有相当比例,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据市公安部门统计,三年中,无业青年占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的11.42%、农村青少年占63%。他们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由于无正当职业,终日游荡社会,把上网、看录像、进舞厅、打台球、玩游戏作为生活的主要内容,久而久之,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潜移默化地形成犯罪意识。另据调查,当前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犯性罪错的案件大约占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90%以上,而且社会上发生的许多刑事案件,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同女性青少年性犯罪有关系。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一系列因素交织在一起的集中表现,这些因素不能孤立地看待,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自身原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易受外界诱惑的影响,偏离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个别青少年由于自身性格的缺陷,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我市一少年王某因邻居小孩骂了一句,回家后越想越恼,再次出来时,恰碰见邻居小孩,于是上前把小孩掐死,然后灭迹,王某从此也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使青少年脱离监管,慢慢养成了不良的习性。三是父母离异后,都为了各自的“幸福”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缺少家庭的关爱,极易产生报复亲人、报复社会的扭曲心理。四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有人称“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不无道理,2007年,濮阳县发生一起青少年任某伤人致残案件,法官在总结分析任某的犯罪道路时认为,任某父母长期不和,都对子女不管不问,更没有和任某进行交流与沟通,长期自卑和抑郁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3、学校原因。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一是一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从而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忽略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的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机,校外恶势力就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诱发青少年偏离健康行为,把青少年学生一步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泥坑。还有些学校对个别学习差、管理“头痛”的学生,干脆开除了之,使这部分学生混迹于社会。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有些教师教育方式方法不当,教育手段陈旧,针对性不强,缺乏生动性和灵活性,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从而产生逃课、逃学,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监管,也易出现问题;有的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没有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也易出现问题。三是有些城镇学校周遍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卡拉OK厅等这些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很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2006年3月,在台前县发生的刘某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最终因抢夺被劳教。
4、社会原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思想危害不可小视,因为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辩是非的能力,就是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5、法制教育原因。个别学校对学生缺乏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多数问题青少年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我市濮阳县刘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抢走其他学生的钱财,最后致人轻伤,面对公安人员的讯问,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治理。为此,进一步加强我市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须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入手,运用多种手段,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1、建立家庭防范机制。一是要建立学校与家庭互动机制。采取上家长课、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管理和教育子女的能力。二是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以创建文明城区为载体,广泛开展“文明家庭”、“美德进家庭”和“零家庭暴力”等创建活动,使青少年在尊老爱幼、团结友善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三是要特别关注“单亲”等结构不健全的家庭,保证困难子女最低限度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社会化教育,促成他们形成健全良好的人格。
2、建立学校防范机制。要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适应社会能力;要大力提倡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改变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用良好的师德、师风影响教育学生,构建和谐校园。要特别关注“行为偏差生”的教育,学校对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咨询等教育,使其在追求生活中完善自我,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3、建立社会防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些适合青少年娱乐的文化活动中心、法制教育基地等,切实解决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匮乏的问题,以满足广大青少年的文化和精神需求。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在青少年教育中的功能作用,对问题学生和不良社会青少年进行帮扶转化教育,如开展“一帮一”结对活动,矫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要充分发挥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途径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建立司法防范机制。一是政法部门应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二是政法、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清除学校周边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影视、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三是对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做好帮教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四是对犯罪的青少年实行社区矫正。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少年犯心理压力,有利于犯罪青少年的成功转化和回归,预防其重新犯罪。
5、加大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力度。各级普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依法律己、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教学之中,让学生经常接受到法律知识的教育、熏陶。要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等,使青少年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
6、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同时,必须突出法律保护,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未成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不履行监护职责,放纵子女违法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要追究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濮阳市关工委孙明安 王 鹏
濮阳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王壮凯 任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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